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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家人永恆的照顧與守護,是每一個人立定的志向與目標,尤其是為人父母者,無不希望子女可在自己的庇蔭下少走一些冤枉路,可以過著幸福美滿的生活。

然而時間是最無情也最難掌握的變因,早早做好的規劃,因時間進展而不適用,或是規劃不夠完整現在不夠圓滿,種種的變數讓守護變了調。想排除這些變數其實也有方式,就是透過預立遺囑與信託的方式,提前且及時的做出完整守護,讓子女知曉自己的理念想法。

預立遺囑有5種,公證遺囑最為常見

預立遺囑不是有錢人才要做的事嗎,它其實沒有資產門檻的限制,有需求誰都可以執行。目前預立遺囑分為5大類,包含「自書遺囑」、「公證遺囑」、「代筆遺囑」、「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其中又以公證遺囑最具公信力且最常使用,因為它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在法院公證人面前口述遺囑內容,再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立遺囑人認可後,載明年月日,再由公證人、見證人與遺囑人共同簽名。其次則為自書遺囑,由立遺囑人親自撰寫內容同時親簽。而代筆遺囑則由見證人執筆,密封遺囑與口授遺囑則相對少見。

進一步來說,在預立公證遺囑時,現場仍需2位見證人,依民法規定,見證人不可為未成年人、禁治產人、遺產之繼承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受贈人及其配偶與直系血親,還有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的同居人。

另外,有些人為求讓遺囑更具效力,而將自書、代筆、密封口授交由公證,但要提醒的是,公證人會依遺囑上載明的財產總價值,收取公證費用,依財產之總額位於費用定價之區間而有不同費用,最少2000元起跳。

遺囑一定要手寫且載明時間,身故後才具效力

但不論是哪一種預立遺囑,都該留意,立遺囑人必須年滿16歲,且一定要手寫為準,不能電腦打字或影印,一定要留下年、月、日時間且簽名。而內容一定要具體且充分地說明,對財產或各項事物的想法,還有給予的對象,若有塗改如同契約必須另外簽名,通常要準備3份內容相同的遺囑,分別由公證人、法院、立遺囑人保管。最後一點,遺囑是立遺囑人身故後才有效力,若立遺囑人仍在世,遺囑沒有任何法律效力。若其身故後,被發現有多份遺囑,則以離發現日最新日期的該份為準,而若不同遺囑在同樣人事物,內容有抵觸、相違背之情況時,則時間較久的遺囑內容即失效。

當然,除了遺囑,也可以透過信託來進行身後財產的管理與分配,與遺囑相較,信託不是完全將財產視為遺產交付給後代或指定的對象,而是受託人仍保有一定的管理權,當符合信託契約載明的特定條件時,以分次給予或一次給予的方式,提供給後代或指定對象;信託在委託人生前、身故都具有效力,信託契約亦可增設監察人,以監督受託人有無確實按信託契約執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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