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新聞

工作壓力、生活習慣、食安問題等因素交織下,現代人罹患疾病的機率逐年成長,手術治療及住院需求也因此增加。而生病不再是老年人的專利,愈來愈多的疾病呈現年輕化趨勢,根據衛福部統計資料指出,2018年國人門、住診合計(含急診)人數統計數據,年輕族群約占25.47%,等於每4名中就有1人為年輕人。

醫療技術不斷進步,新式手術治療費用成為龐大負擔

現今醫療科技進步,手術治療械器亦不斷研發創新,標榜傷口小、復原期短、風險低的微創手術逐漸成為新趨勢,但醫療費用不見得全民健保都會買單,而微創手術單次手術自費支出動輒10萬元以上,對收入有限的年輕人來說,恐是一筆不小的負擔,且可能間接讓他們喪失醫療選擇的機會。

考量剛出社會的小資族或是家庭經濟支柱的三明治族,保費負擔的能力較有限,因此在建構醫療保障時,建議仍應以實支實付型住院醫療險為優先,為醫療保障基礎打底。其次為轉嫁重症疾病風險,可投保如癌症、重大疾病險或重大傷病險等險種,若經濟許可,可再加強手術險為醫療保障再撐起一道防護。

加強醫療保障完整度,三商美邦好漾手術提供1531項手術保障項目

如果完整的醫療保障是一幅拼圖,而手術險則為那幅拼圖重要角色之一,目前多數新式手術與醫材全民健保並不給付,而住院醫療險並非涵蓋所有醫療保障,因此藉由手術險的手術保險金,降低手術費用負擔,為醫療保障再多增加一道防護。

三商美邦人壽的好漾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多達 1531項手術項目並享有最高累計給付1000倍保額的手術醫療保障,當保戶接受住院或門診手術治療時,保單就會依約定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若進行的住院或門診手術符合條款所列的34項特定手術項目,還會再額外給付「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若保戶所接受的手術不在條款所載項目內時,將比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倍數給付保險金,最高可達80倍保額保障,完整轉嫁手術風險。

此外,有些治療的行為因較為輕微,不會被視為手術,而是會以「處置」來看待,「好漾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提供137項特定處置治療保障,依不同處置項目給予1~30倍保額的「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讓保戶加倍安心。

也因為保障多元且保費較經濟實惠,因此三商美邦人壽好漾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在台灣發行量最大的財經雜誌《Smart智富》月刊舉辦的「2020Smart智富保單評選」活動中,被選為值得推薦給民眾的優選保單之一,足以見得該保單的保障完整度與高CP值。

2原則,聰明挑手術險

然而市場手術險種多元,民眾該怎麼聰明挑選?三商美邦人壽建議可從2個原則來選擇,一是「觀察保障範圍有多廣,非住院手術是否會理賠」,在選擇手術險時,除比較保障的手術項目多寡外,應挑選涵蓋門診手術及處置給付的手術險,另外如有針對較嚴重或花費較高的手術項目提供加倍或加乘之給付,這樣的話保障就更加完整。

其次是「注意手術項目、定義與保障額度是否足夠」,民眾投保前應注意手術項目內容是否明確、條款內容是否清楚,並注意理賠次數及上限。另外,也要依個人的需求、體況與財務,適時檢視醫療保障與手術保障是否足夠,才能讓保障的內容跟著人生不同階段同步成長。

三商美邦人壽好漾手術醫療終身健康保險(HYSI) 商品文號:107 年05 月15 日三品字第00049 號函備查、109 年08 月28 日依109 年07 月08 日金管保壽字第1090423012 號函修正。主要給付項目: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處置醫療保險金、祝壽保險金、退還累計所繳保險費、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本險無解約金。

注意事項:
◎消費者投保前應審慎瞭解本保險商品之承保範圍、除外不保事項及商品風險。
◎本廣編稿內容僅供參考,詳細商品內容應以保單條款為準。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本商品為保險商品, 依保險法及其他相關規定,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本保險為非存款保險,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本商品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之金額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之疾病等待期間為生效日起三十日以內,意外傷害之保險事故無等待期。

◎本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意見審核被保險人住院之必要性。
◎消費者於購買本商品前,應詳閱各種銷售文件內容,本商品之預定附加費用率最高29.80%,最低19.00%;如要詳細了解其他相關資訊,請洽本公司業務員、客戶服務中心(免付費電話:0800-022-258)或於網站查詢(網址:www.mli.com.tw),以保障您的權益。
◎總公司所在地: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三段6 號3 樓。
◎人壽保險之死亡給付及年金保險之確定年金給付於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於指定受益人者,依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惟如涉有規避遺產稅等稅捐情事者,稽徵機關仍得依據有關稅法規定或稅捐稽徵法第十二條之一所定實質課稅原則辦理,相關實務案例請參考公司網站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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