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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言
凱渥名模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申報,並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但國稅局認定其收入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林若亞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後續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成釋字第745號解釋。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中有關「薪資所得」之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不允許其在必要費用超過法定扣除額時,得以列舉或用其他方式減除費用,與憲法平等權保障意旨不符,應修正「所得稅法」規定。也就是說,本次的修法來自於當初林小姐積極的爭取,我們真的該給她一個大大的掌聲,非常感謝她的貢獻。

從2017年2月8日到2019年7月1日,已過了873天,俗稱「名模條款」的稅法修正案,總算在7月1日的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但這次的修法究竟能造福多少人呢?讓我們繼續往下看。

2.本次修法重點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名模條款(所得稅法第14條),以及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所得稅法第17條)。」(註:雖然是2019年7月1日才三讀通過,但都是從2019年1月1日開始適用。)

我們先來看看比較單純的長照特別扣除額,依據修正後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註:「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認定條件,尚待衛生福利部公告),每人每年扣除12萬元。」

看起來是滿不錯的,但別忘了,我們第17條有所謂的「排富條款」,如有符合以下3種情形之一者,是無法適用「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與本次新增的「長照特扣除額」的:
a.經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照特別扣除額」後,本人或配偶之綜所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者。
b.就其申報戶之股利或盈餘,選擇按28%分開計稅者。
c.申報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

我們目前的綜所稅稅率級距如下:

實務上,筆者認識許多努力增產報國、辛苦養小孩的年輕夫婦,他們的所得稅率幾乎都落在20%這個級距,以致於無法享受「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而本次新增的「長照特別扣除額」,結論一樣,仍舊扣不到…真的很可惜。

接著我們來看「名模條款」又能造福哪些人呢?

現行規定下,一般受薪階級(主要收入來源為薪資所得者),於申報綜所稅時,僅能減除薪資特別扣除額20萬,無法舉證必要成本費用作為減除項目。

本次修法後,新增下列3項特定費用可供減除:

(註:以上各項費用之適用範圍、認列方式、應檢具之證明文件、何謂符合規定之機構?一定金額是多少?以及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方法、年限與其他相關事項,尚待財政部訂定並公告之。)

上述3種特定費用合計起來,最多可以減除薪資收入總額的9%,但請先別高興的太早,讓我們來看一下其細部規定。

以「職業專用服裝費」為例,必須滿足「職業所必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之條件,至於我們一般上班族平常因為工作或開會所穿著之西裝、套裝或禮服等,如仍可供日常穿著使用者,其相關費用不得減除。

而「進修訓練費」呢,首先必須是「符合規定之機構」所開辦,且屬「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之課程費用,才可以列報減除,究竟具體可列報之範圍是寬是窄、是大是小,仍有待後續觀察。

很可惜的是,本來立委提出7個版本,主張將通勤費、差旅費、手機費、助理費、團保費也納入扣除項目,但最終並沒有被採納。

最後,這次名模條款到底造福了誰?
名模條款之「特定費用減除」與原先定額20萬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兩者係採2擇1方式,所以如果我們用20萬÷9%回推的話,薪資收入大約要在223萬元以上的受薪族,才有可能享受本次減稅的效益。

假設您是一位白領上班族,薪資收入300萬,除了「職業專用服裝費」無法減除外,包括「進修訓練費」及「職業上工具支出」您都有收集符合規定之單據可供扣除,300萬x6%,也只有18萬元,坦白說,還是選擇定額20萬比較有利啊…。

名模條款與長照扣除額的問世,也許還滿足不了大家對它的期待,但對台灣稅制來說,確實是一大進步,就好像白居易的詩詞所言:「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一半的美雖然也有朦朧的美感,但我們可以期待,未來的稅制會日漸完善,讓我們一窺其美麗的容顏。

本文獲「理財家醫科」授權轉載,原文:【專家•聊理財】千呼萬喚始出來—所得稅法修正通過「名模條款」及「長照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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