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媽媽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投訴,說保險公司不願配合變更孩子醫療險保單要保人,她擔心收不到通知,爸爸又不願繼續繳費導致保單停、失效。評議中心礙於保險法、保單約定和契約自由原則,愛莫能助,媽媽投訴無門,不知如何是好。
這位媽媽102年與先生離婚,孩子由媽媽扶養,之前先生幫孩子要保一份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離婚時沒講好,並未向保險公司辦妥變更登記,後來先生不願與孩子有任何牽連及聯繫,音訊杳無。
媽媽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要保人是她,被拒絕後轉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媽媽說,因要保人無法變更,所有資料均無法代替被保險人查詢,日後若有重要通知一樣無法得知,當要保人日後不願繳交保險費(要保人該繳款帳戶已結清),要是保單停效失效,先前八年所繳的保費及孩子的保障均付諸流水。媽媽不滿下批評保險公司「不願意變更系爭保險契約之要保人顯係不近人情、漠視被保險人權益」。
仍有方法維續保單效力
原要保人音訊全斷,確實對保單管理維護有極大隱憂,其一即保費停繳造成停效、失效。但媽媽仍可按照保險法規定做兩件事:
1.以孩子名義申請保單謄本
保險法第44條第2項「利害關係人,均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契約之謄本」,孩子是被保險人,當然是保單的利害關係人,孩子雖未成年,只要法定代理人一併簽名,就可以跟保險公司要到保單內容,知道何時要繳費。
2.孩子可以代繳保費
保險法第115條「利害關係人,均得代要保人交付保險費。」
孩子是被保險人,自然可以代要保人繳納保費,可行的方法是匯款,不能使用信用卡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
保險公司為何不能同意單方面變更要保人?
保險法規定,保單是由要保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要保後,經保險公司同意後簽訂契約,所以契約當事人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被保險人只是關係人,享有理賠請求權而已。契約有任何變更,像要保人從爸爸改為媽媽,或由被保險人孩子自己當要保人,都要原來的要保人與新的要保人協議好,經被保險人同意後,將書面通知送進保險公司辦理。
保險公司一般都不會要求原、新要保人附上協議書,只要在契約變更申請文件的要保人簽名處,一起簽名即可。其他像地址電話電子郵件等通訊方式變更、繳費期別和方式變更、增加或減少保障變更等等,沒有要保人簽署書面文件,根本動彈不得。
媽媽請求保險公司融通辦理,但保險公司依法、依理都不能在沒有原要保人簽名下辦理。評議中心認為這屬於私法契約自由範圍,沒有立場介入。
離婚時千萬先談妥辦妥保單誰要保
雖然仍有一些方法可以代繳保費維持效力,但最大的風險是要保人辦理保單契約終止,媽媽跟孩子一點辦法也沒有。除了孩子保單,夫妻原本互為要保的保單、受益對象指定,也常在離婚後衍生不少爭議與權益受損。因此,夫妻離婚,除了協議孩子親權、贍養支出、財產分配,更要講好保單由誰要保,並確實向保險公司辦妥為宜。
(案源:107年評字第47號)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夫妻離婚要記得做好保單變更,才不會像這位媽媽投訴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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