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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壽險公會研議多年的新定義特定傷病險,從108年元月1日開始,全部保險公司都配合改版,特定傷病險改名為嚴重特定傷病保險,讓保障傷病項目與理賠條件名實相符,並經主要醫學會參與意見,將傷病定義明確化、標準化,各保險公司商品理賠定義從此一致,只差提供保障項目數、給付方式各有不同,有利保戶對照比較。

定義標準化後,影響現售特定傷病保險、重大傷病保險及類長照的特定傷病照護保險等商品皆需修改,總計22種特定傷病項目,及同步實施的癌症保險新定義,銜接105年實施的7項重大疾病標準定義,讓保戶投保時更有保障,減少保險定義和醫學診斷誤差造成的理賠認定疑義。

舊約除非保證續保外不適用新定義
保戶舊契約、新保、續保能否延用新定義呢?根據金管會規定,107年12月31日前已生效的保單,基於契約安定性及不溯既往原則,仍依投保時的保單約定,定期、保證續保的有效契約,年度續保時也一樣照簽投保時保單約定,只有非保證續保的定期保險,明年度續保時,保險公司要提供新定義後的商品內容,並事先通知保戶權利義務變動情形。108年1月1日起才投保的新契約,買到的都是標準化後新定義保單。

如果日後保險公司再推出22種嚴重特定傷病以外的新傷病名稱,一定要檢具相關專科醫學會認可的傷病定義,讓保障內容與醫學現況趨於一致。

11項維持、7項較優、4項較嚴
22項特定傷病全數修改,到底改後哪些比各家保險公司舊約定條件要好,哪些變嚴?這裡整理分析標準化新定義,相較於以往保險公司普遍約定情形,本站詳加檢視後有幾項特色:

1. 傷病特性更清楚、醫學診斷更精準進行定義。
2. 傷病名稱符合理賠條件,更加名實相符。
3. 從理賠看,11項傷病維持較小變動,7項傷病較舊約定略優,4項傷病較舊約定略嚴。
4. 7項嚴重傷病後遺症關於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與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定義相同。

22項嚴重特定傷病除定義變明確外,試從理賠上比較未定義前舊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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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項嚴重傷病的認定條件中關於無法自理日常生活,統一定義為:「依巴氏量表或其他臨床專業評量表診斷片判定其造成進食、移位、如廁、沐浴、平地行動及更衣等6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存有3項(含)以上障礙」,各項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的障礙狀態,與金管會104年3月頒示的「長期照顧保險單示範條款」完全一樣。此7項嚴重特定傷病為:

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巴金森氏症、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嚴重肌肉失養症、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嚴重頭部創傷

文末附上針對22項嚴重特定傷病逐一解析好文,有興趣的保戶可點擊前往閱覽,增進更多了解。

新定義的嚴重特定傷病項目為:

108年1月1日起實施嚴重特定傷病標準化定義
1.嚴重再生不良性貧血
2.腦血管動脈瘤開顱手術
3.急性腦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4.嚴重阿茲海默氏症
5.嚴重巴金森氏症
6.嚴重運動神經元疾病
7.多發性硬化症
8.嚴重肌肉失養症
9.脊髓灰質炎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10.良性腦腫瘤併神經障礙後遺症
11.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
12.心臟瓣膜開心手術
13.主動脈外科置換手術
14.慢性肝病合併肝衰竭
15.病毒性猛暴性肝炎合併肝衰竭
16.嚴重肝硬化症
17.嚴重克隆氏病或潰瘍性結腸炎
18.嚴重全身性紅斑性狼瘡腎病變
19.嚴重類風濕性關節炎
20.嚴重頭部創傷
21.度昏迷
22.嚴重第三度燒燙傷

新定義癌症保險:
108年起實施癌症保險之「癌症」標準化定義
癌症險跨年夜後全面改版,先保或後買弄懂最好

105年已實施重大疾病項目為:
1. 癌症
2. 腦中風後障礙
3. 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4. 急性心肌梗塞
5. 末期腎病變
6. 癱瘓
7. 重大器官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特定傷病險跨年夜後理賠標準全面改版,新舊比比看!

作者簡介_Goodins好險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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