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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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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17歲高中女生不幸車禍身亡,媽媽向學保申請身故保險金100萬,學校另幫學生投保團體壽險100萬,媽媽一起申請,沒料到學保公司說爸爸算監護人,要分一半,堅持只能理賠給媽媽100萬。媽媽後來向金評中心申請評議,結果是媽媽、學保公司都搞錯身份關係,還好媽媽多要了50萬回來,剩下50萬卻沒輒了!究竟是發生什麼事呢?

民法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像保護、教養,即所謂的親權,同時也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不會因夫妻離婚而喪失,但可能因夫妻離婚時協議由一方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下,或一方訴請法院裁判下取得行使負擔權利義務,取得的一方為當然法定代理人,未取得的一方,親權暫時停止,當然不是法定代理人。

民法修正後父母不是孩子監護人
此外,民法對未成年子女設「監護人」,在以下情況發生時才會出現:

一、當無父無母時(如孤兒)。
二、當父母雙方都不能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時(例如入監服刑,或父母有心智障礙、或受監護宣告為被監護人)。
三、當父母都要爭取未成年子女的親權,法院認為父母都不適任時。

此時經由法院選定適當的人擔任監護人,同時也是法定代理人。

所以說,父母對子女的親權是與生俱來,不能拋棄,但有可能暫時停止。父母都是法定代理人,但離婚後可能只有一人是法定代理人,且既已有法定代理人,不需也不能設監護人。

因此,現行民法規定下,父母肯定不會是監護人。

學保公司認爸爸是監護人照給一半身故金
89年次的女高中生,父母在她四歲時離婚,一直跟媽媽生活,不幸在106年9月發生車禍意外往生。她就讀的私立學校,除了學生團體保險外,另向學保承保公司投保團體定期壽險100萬,也就是說保險公司應理賠女高中生受益人200萬。

媽媽拿到保險金後發現只有100萬,向保險公司申訴,保險公司說學保第一順位受益人是監護人,第二順位是法定代理人,媽媽雖然是監護人也是法定代理人,但爸爸沒有因離婚而失去監護子女的權利,只是因媽媽正在監護下,爸爸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所以爸爸媽媽要平分(保險公司引用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1398號判例意旨)。而團體定期壽險約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依民法繼承編規定,父和母都是同順位的法定繼承人,所以這100萬也是父母均分。

媽媽不服,向金評中心申請評議,評議結果是保險公司和媽媽各被一記打臉,都對了一半。

評議打臉,認媽媽是唯一法定代理人
根據學保保單條款第2條第8款:「受益人」係指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以被保險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實際扶養學生之人或其最近親等家屬【同親等以尊親等親屬優先】依序為受益人)。

媽媽93年離婚,99年法院裁判確定,女兒未成年前行使權利、負擔義務的人是媽媽。評議決定書引80年最高法院台上字第1327號判例要旨,認為爸爸的親權已暫時停止,未回復前無從對女兒有監督之權,也就是說女兒在身故當時,爸爸並不是法定代理人。而且女兒未曾經法院選定設置監護人,保險公司主張爸爸是監護人的說法是錯的,所以學保100萬身故保險金要全給媽媽。

爸爸是法定繼承人仍可受益身故金
但團體定期壽險約定受益人是「法定繼承人」,那麼依照民法繼承順序:「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女高中生未婚、沒有子女,當然由第二順位的父母繼承。此時不管父母有沒有負起保護教養女兒責任,或是不是有法定代理人身分,依法都有繼承權。所以,爸爸媽媽均分是對的,這點是媽媽誤會了。

最後結果,保險公司必須將學保另一半的50萬身故金補給付給媽媽,團體定期壽險則不用。如果保險公司已給付給爸爸學保50萬,那就是保險公司與爸爸之間的民事問題了。

從這個案例可見,保險法門真是多,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身份關係不同,保險金受益權也會不同。

全國一年有330萬學子參加學保,不同於商業保險可由要保人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時,依保險法列入被保險人遺產,按民法繼承順序繼承,學保無法指定受益人,而是在保單具文載明受益順序,家長申領保險金時要注意此項特別規定。

此外,參加團體保險時可要求填寫受益人姓名或其他指定受益人方式,未填寫時,機關團體辦理時較常一律代為填寫「法定繼承人」。

(案源:107年評字第309號)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法定繼承人沒分清楚,保險金領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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