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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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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保險的目的是期待經由保險金理賠,轉嫁發生事故時的經濟損失,如果不幸遇上招攬不當、理賠等問題,向保險公司申訴得不到解決,找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有用嗎?保險公司要是不甩評議決定,是不是非走上訴訟這條路呢?

前一篇「買了保險卻不賠,這三招教你保權益」中提到第二招申訴,以及申訴不成,可以在時限內向評議中心申請評議。本文就是特別來解說評議有什麼用。

評議中心非官方,經費來自金融保險業上繳

評議中心的全稱是「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所以並不是官方單位,而是財團法人組織型態的機構。一開始是政府分年捐助基金,於102年底正式成立,每年的預算主要來自金融服務業繳納的「年費」,和按評議件數由金融服務業繳納的「評議服務費」。看起來似乎評議中心是銀行、保險、證券、期貨等業者「供養」的。

評議委員必須獨立公正、迴避利益衝突

不過依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攸關評議公正性的評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和評議委員,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的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評議委員被賦與「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責任,以及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評議決定不是判決,無司法效力

保戶的委曲經由評議中心作成評議決定後,有效嗎?保險公司不甩時怎麼辦?評議中心主要是讓保戶在訴訟途徑以外,從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角度,有一個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爭議的機制,但畢竟不是法院,不具備司法判決效力。保戶對於評議決定不滿意,可以不接受,不會影響後續走訴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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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金額内的評定,金融保險業不能有二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和金管會為了讓評議決定產生一定拘束力,在一定額度內(由金管會公告)拘束金融服務業,不拘束申請評議的保戶。目前國內23家保險公司都全部簽署同意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個人事務所則有七家未簽署。

「一定金額」是多少呢?金管會公告產險、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的額度在100萬以內(如壽險給付),多次給付型(如醫療險給付)、不屬於保險給付爭議類型,額度在10萬以內。評議決定超過這個額度,保險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主張不接受。當額度不在保險公司受拘束的範圍,假使保戶不想立刻走上訴訟,可運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30條,在評議決定成立90天內,請求評議中心將評議書、卷證,送請台北地方法院核可,只要經過法院核可,就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保險公司或保戶對同一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再回頭申訴、申請評議。

評議真的能伸張保戶權益嗎?

106年度因為保險爭議向人壽保險公司提出申訴的件數是2,542件,在所有人壽保險公司每10萬件有效保單中,發生1.119件申訴案。那有多少保險爭議進入評議呢?23家人壽保險公司,在106年總共有1,072件申請評議,而最終有67件,評定保戶有理由或部份有理由。絕大多數的評議案不是保戶沒理由,「難作有利於申請人的決定」,就是不受理,原因可能是不合程序、申請人沒資格、不是金融消費爭議、沒有先向保險公司申訴、超過期限等等。

保險公司想免評議就要拿出誠意與保戶溝通

評議機制不是訴訟,原則上只有書面審理,不用到場陳述,但確實處理爭議的速度快很多,而且評議委員要秉持公正超然地位處理爭議。就結果來看,保戶們申請評議贏的比例很低。但實務上,保險公司為降低被評議的數字,免得常被公告榜上有名,而且進入評議後要繳評議服務費,對於小額理賠或非保險給付爭議,在申訴處理階段有較積極與保戶溝通、達成協議的趨勢。

這毋寧說是評議機制帶來的潛在影響。那走評議到底有沒有用?

至少興訟前你可能要先想清楚耗費時日、精神金錢的成本。先去申訴,如果保險公司想溝通、想提出兩全其美方案,不妨聽聽看。申訴不成,再走評議一回,約三到六個月會有結果。都不成,法院大門仍開著。這應該是最經濟有效的法子了。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買保險遇糾紛,走評議機制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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