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新竹有位陳姓女高三生車禍傷及嗅覺功能,承保學保的保險公司沒有理賠失能保險金,女學生及家屬忿忿不平,一時間在消保會、媒體報導吵得沸沸揚揚。最近法院就雲林廖姓勞工車禍顏面骨折,傷及嗅覺機能做出保險公司不必理賠失能保險金的判決。廖男說,勞保、強制險都賠他了,公司保的團保意外險、自己保的意外險何以不賠?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鼻子無嗅覺,法官曾判賠230萬
鼻子聞不到氣味、鼻通道不能呼吸,肯定鼻失能無誤,一只鼻子機能受損可以用多少金錢衡量呢?一名簡姓騎士因車禍顱內出血、行動不便,神經性嗅覺喪失,台中地方法院就判決闖紅燈違規的騎士,要賠他醫藥、看護、車損、勞動能力減損、以及精神慰撫金等230萬。
陳姓女學生因為顱內受傷損及嗅覺神經,廖姓勞工因顏面多處骨折,嗅覺機能喪失,失能明確,屬於強制險失能給付和勞工保險失能給付部份,同屬第13級:
鼻未缺損,而鼻機能遺存顯著障害者
所以陳同學和廖男可以獲得強制險、勞保理賠。
失能、意外、旅平、學保規定都一樣
但商業保險的意外險(含團體保險)、旅遊平安險、學生團體保險,乃至失能照護保險,均使用相同的「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其失能程度表約定鼻部失能為第9級:
鼻部缺損,致其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顯然是同時要具備「鼻部缺損」及「鼻機能顯著障害」。而機能障害有兩種情況,符合其一即可,一種是兩側鼻孔閉塞、鼻呼吸困難、不能矯治;第二種是兩側嗅覺完全喪失者。鼻部缺損的定義則是「鼻軟骨二分之一以上缺損」。陳同學和廖男就是因為鼻部沒有缺損,不符合理賠要件。
評議中心曾判保戶贏,但高院不甩
受理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的評議中心,102到103年評議過五件同樣車禍而喪失嗅覺機能,認定鼻部無缺損事實,保險公司不必賠,甚至對於保戶主張引用保險法第54條「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也反駁說契約約定已寫得很清楚,解釋沒有疑義。
但106年評議一件車禍顱內受傷,鼻骨、鼻中膈軟骨骨折的嗅覺機能喪失案時,從病歷資料判斷保戶很可能是顱內受傷造成「神經性嗅覺喪失」,且勞保有將單純鼻機能喪失列入給付,於是主張引用契約內約定「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四肢、感覺器之機能障害,按其發生部位所定等級定之,諸如因言語中樞損傷所致之失語症,準用言語機能障害審定之。」,以及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0條「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評定一定金額判保險公司賠款(通常是賠一半)。
廖男在上訴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時,提出評議中心106年評議決定書,希望法曹採用,法官則反駁說,評議中心的決定書,本院不受拘束。
改保單約定才能避免誤解、增加保障
勞保和強制險除了第13級失能,還設有第10級「鼻部缺損者」,商業保險或可於下次翻修示範條款時,採納勞保、強制險將鼻失能分級給付的作法,就能增加保障範圍,減少保戶誤解與理賠爭議。
(案源: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2號、金融消費評議中心106年評字第601號、103年評字第948號、103年評字第720號、102年評字第658號、102年評字第616號、102年評字第31號)
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嗅覺機能永久喪失還不算失能?原來是誤解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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