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文簡稱租賃專法)上路,雖然大家對法令仍然是一知半解,但房東們也漸漸出現兩種聲音。一種擔心新法上路的影響,早開始在打聽新舊合約的差異,以及該到哪裡下載新合約內容?另一種則是抱著敵不動我不動的心態,反正不報(稅)沒人知道,能裝傻就先裝傻吧!
今天要說的強哥就是後者的標準典範。
強哥的房子因為剛好舊房客合約到期,所以為了找新租客的他,又開始重新把房子po上了591(租屋網)。雖然新法令上路,但面對來看房的房客,強哥依舊不諱言的表示「想要租我的房子,就要照我的規矩,這裡不給設籍,也不能報稅。」
儘管或多或少來看房的租客,對此有所疑慮,甚至質疑強哥這樣的條件違反法律。但由於強哥表達出的態度強硬,加上房子的屋況和位置不錯,租金也算便宜。所以,挑挑揀揀之後,還真的給強哥找到了一個,能接受他所有列出條件的上班阿宅。
阿宅看起來剛出社會沒幾年的樣子,臉上掛著一副土土的眼鏡,老實且沒主見的樣子,讓強哥頗為滿意。他心想,這年輕人應該很好說話,沒什麼大問題。
簽約那天,強哥從文具店買了份合約,為了保險,還特別在上面註明不得報稅以及不得遷戶籍,讓上班阿宅畫押簽字。當合約簽訂,租金落袋,他喜孜孜地想著,也沒那麼難嘛~做人就是要懂得變通才對!
這樣的順利經驗,讓強哥忍不住到處遊說那些,想乖乖遵守法律,還在茫然摸索的屋主朋友們。不過,這樣的得意沒持續太久,才沒幾個星期過去,強哥馬上被紮紮實實的打臉,而且對象還居然是那個看起來老實沒主見的上班阿宅。
原來,阿宅雖然白紙黑字簽了不平等條款,但是入住幾週後,依舊轉頭就去設籍,且理直氣壯的說自己打算去申請租賃補貼。更讓強哥傻眼的是,由於阿宅憑藉著就是租賃專法裡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不得記載事項:
1.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2.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3.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申報租賃費用支出
4.不得約定承租人不得遷入戶籍
5.不得約定應由出租人負擔之稅賦,若較出租前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由承租人負擔
6.出租人故意不告知承租人房屋有瑕疵者,不得約定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7.不得約定承租人須繳回契約書
8.不得約定違反法律上強制或禁止規定
所以除了強哥所列內容,有牴觸的部分無效,但租屋合約本身依然是有效的。簡單來說,強哥不但對阿宅的翻臉不認人無可奈何,更不能說聲「拍謝~既然合約無效,我不租了!」把阿宅踢出家門。
這樣的心痛體悟,讓強哥悔不當初。想想當初可是看在房客爽快同意下,還多便宜了幾千塊呢!這下子不但賠了夫人又折兵,虧大啦~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