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新聞

各位早上好,這是一個前幾天發生的問題,我還真的沒有遇過類似的問題,如果是片面的降薪還好,重點是一張紙條就可以讓員工少了2000塊,這我還沒有遇過,所以今天我把這個問題優先的拿出來討論,並且也教一下這位網友要如何的處理及蒐證!

案件內容:

一位網友因為『態度不佳』而被老闆用一張紙條扣了2000元,上面只有幾行字,也沒有公司的大小章,而且也沒有薪資條,只有薪資袋,請問這個時候要如何的自救?

一、這張紙條有什麼問題?

大家都知道非法扣薪是不對的,不過提醒各位看倌,當我們今天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的時候,我們是要負『舉證責任』的,這張紙條上沒有任何的公司大小章,也沒有署名,所以如果斷然拿著這一張紙條去申訴,其實是會有問題的喔!

勞基法第26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二、對於勞工的懲戒百百種,但就是不能扣薪:

我之前曾經說過,無論是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都會有一個原則,那叫『最後手段性原則』,也就是雇主必須給予時間讓員工改善,並搭配明確的獎懲辦法才行,所以此間企業的確可以因為員工的態度不佳給予懲處,但絕對不可以在員工的薪資上們動手腳,相信我無論理由多麼的正當,也是斷不可行。

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三、這個薪資袋有什麼問題?

上面就是一個袋子,然後有項目,但各位看清楚了嗎?上面也是沒有任何的記載與證明,如果企業鐵了心否認的話,其實在勞動主管機關一定是各說各話,所以提醒各位看倌,無論在什麼地方工作,記得挑『薪資可以自動轉帳』的公司,不要挑這只有薪資袋的公司,因為會有太多的變數,以此案來說,舉證的確會有難度。

四、實際的處理方式為何?

1. 錄音來佐證這是老闆的紙條、公司的薪資袋
2. 發函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要求資遣費
3. 拿著證據及存證信函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4. 透過協商機制向公司要回2000塊、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

的確沒錯,這個世上沒有申訴老闆後你又可以回去上班的事情,因為我之前曾經說過,職場友善度這一點勞基法可沒有辦法管到,所以如果要拿回錢的話,那就換一份工作吧,說實在話,如果網友所言不假的話,這公司還真的是大有問題。

結語:

這種事情其實網友本身也要負一點責任,如果態度不佳是事實的話,只是企業是不可以以這個為理由,直接扣員工的薪資,上面講的東西其實不難,不過小細節卻要多多的注意,與各位分享!

*本文由「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老闆用一張紙條降我薪資,請問我要如何的處理才會比較好?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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