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的案例是一位朋友問的,這我真的比較沒有碰過,但這是否合法,其實充滿了不少的變數,我常說勞基法是一個非常有彈性的法令,只要不超過法律的範圍,其實都可以商量以及討論,今天的這個案例很有意思,我拿出來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版主您好,想跟您請教一個問題,我受僱於某家大型公司,勞工人數已達3000人的服務業公司近期為了能更彈性運用人力,將某些工作以『按件計酬』之方式交付給勞工,但此交付之工作將不會納入工時計算,公司訂有一式兩份之協議書,同意的勞工就簽署。我想請問,公司交付工作給正職員工,以按件計酬但不納入工時之方式是否合理?有無鑽法規漏洞之嫌?此外,若是勞工簽署了公司的協議書,日後若發生了過勞之狀況,是否也無法主張超時作業之訴願呢?」
一、按『時』計酬與按『件』計酬不同之處在哪?
按時計酬很簡單,那就是無論工作有無完成,公司都要依工作時數給付加班費用,而按件計酬的話,那就是看工作是否完成,如果完成那就是給付費用,但如果沒有完成,哪怕員工做了3小時,那也是白工…!有些企業會強調按件計酬的報酬是高於加班費的,但這種看的到卻吃不到的方式,其實某個程度己經是侵害勞工的權益了。
二、延續現在的工作與兼差不同的地方在哪?
下了班去接公司的工作與下了班去別的地方工作有何不同?其實就勞保條例的規定裡面有清楚的說明,如果勞工下了班然後去別的地方兼差的話,那麼兼差的公司也要為勞工投保勞保,因此勞工如果在兼差的地方發生職災,那麼與原來的公司無關,而是要由兼差的公司負責。但此案是在原公司,即使是不同的部門,仍是同一個投保單位,再加上此案的企業是服務業,我很難相信公司是以照顧員工的名義來進行這一件事!
三、光是不納入工作時間就大有問題:
延長工時基本上是受勞基法的保障,除了加班費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守護勞工的健康,並且避免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此案很明顯是企業想要規避法定工時的規範,光是這一點,我便覺得很有問題,我個人是傾向不這麼設計,而且企業光是以不納入法定工時便可以避開職業災害的責任嗎?
四、如果員工發生類似過勞的現象,企業得以免責?
我只能說企業的算盤打的不夠響,因為職業災害是採無過失責任,如果員工因為長時間的工作導致身體發生問題,而這又與工作地點、工作時間相關的話,企業仍要負起相關的責任,我雖然沒有看過公司與員工簽立的協議書,但以現行的規範來看,企業仍然冒著非常大的風險,因為只要在公司發生意外,其實根本擺脫不了職業災害與勞資爭議的風險。
結語:
企業的確是在找法律的漏洞,但就我個人的實務經驗來看,即使今天是員工同意而且有簽立協議書,一旦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主管機關或法院都還是會去注意到工作時間過長的問題,請問企業是要如何的免責?特別還是一間3000人以上的服務業,這不但無法節省成本,更會讓企業陷入法律爭議的黑洞,萬不可行,這是我的分析,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得「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公司與同仁簽兩份合約,正常工時是月薪制,下班後是按件計酬制,這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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