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駕傷險的「名冊」問題解析
先前大仁有分析過駕駛人傷害險有兩種:
《駕駛人傷害保險:附加於強制險》
《駕駛人傷害保險:附加於第三人責任險》
這篇則是最近發現有保險公司將「被保險人名冊」的條款做很棒的修正。
駕傷險的「名冊」問題
詳細理由大仁在《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記得一定要填寫「名冊」!》有提到:
「跟車」不是「跟人」
駕傷險從險種的特性來看,應該是「跟車」而非「跟人」。
「跟車」→例如車險,就是跟著這台車子,開這台車發生事故才會理賠(你開別人的車當然就不會理賠)。
「跟人」→例如意外險,你去哪發生意外都會理賠,不會限制開車發生的意外才賠。
如果你在A車保駕傷險,結果開朋友的B車發生事故,這樣A車的駕傷險當然就不會理賠。因為駕傷險保障是跟著A車,而非跟著「你這個人」走,所以駕傷險的性質應該是「跟車」,而非「跟人」。
有保險公司修正條款了
大仁在前陣子重新查詢條款,發現有保險公司將「駕傷險被保險人定義」從名冊,修正成為「經被保險人許可」(上面為舊條款,下面為新條款)。
兩者的差異可是天差地遠啊。上面的條款是一定要寫在名冊上的人發生事故才會理賠。
下面的條款則是跟「強制險」一樣,車主被保險人同意駕駛的人,就是保障之人。這也更加證明駕傷險應該是「跟車」而非「跟人」的保險。既然並非「跟人」,那名冊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了。
然後有一點想特別說一下。
大仁在(107年02月05號)發布《投保駕駛人傷害險,記得一定要填寫「名冊」!》這篇文章,談到名冊不合理之處。結果不到一個月的時間(107年02月22號)就有保險公司修正條款了。
可能是保險公司剛好看到大仁的文章,藉此修正不合理的條款約定。當然更大的可能只是巧合,它們早就想修正了。
不管事實如何,能夠有保險公司願意正視駕傷險的名冊問題,甚至願意修正不合理的條款,都是非常好的改變。
PS:實務上每間保險公司對於駕傷險條款都略有不同,此篇僅供參考,並不代表所有條款範例。投保時請依照個別契約條款為準,建議多加留意。
另外駕傷險將會涉及保險法第105條書面同意的問題,這點如何解套將有待討論。
本文獲「淺談保險觀念」授權轉載,原文:駕駛人傷害保險:「名冊」條款有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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