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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的「監護宣告」是在講什麼?

這次6/15,所有保險業忽然都要多填寫一張「監護宣告」,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大仁就簡單說明一下前因後果讓你明白。

保護弱勢者的「保險法第107條」

(壽險)是理賠死亡的,但如果被有心人士拿去利用,可能就會變成「借刀殺人」的保險版,「借保單殺人,賺保險金」。所以為了保護「因為精神問題,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因此保險法的規定是:

「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有「精神上的問題,導致你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的朋友,這樣的人去買(壽險),只會理賠喪葬費用,不會理賠死亡保險金。

例如小明有「精神障礙失去行為能力」,他投保1000萬的壽險,遇到車禍不幸死亡後,保險不會理賠1000萬,只會理賠喪葬費用61.5萬(目前法規金額)。

即使有心人士想利用「精神障礙者」他們沒有行為能力,誘導他們簽下高額保單,最後能拿到的金額也只有61.5萬而已。因為有保險法第107條的保護,所以不會出現「精神障礙者」被誘騙投保1000萬,然後保險還理賠的狀況。

看到這邊你要有一個基本的認知,保險法第107條就是保護「精神障礙、心智缺陷」等沒有行為能力者的法條。它是限制有心人士的惡意投保,所引發的道德風險。

為什麼要修正保險法?

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具有歧視意涵,然後會限制某些人無法擁有壽險保障(只能賠喪葬費)。所以得把原本保險法第107條的「精神障礙」等相關文字做修正。

但在討論修法的時候,出現兩種版本。

第一種是「行政院版本」
第二種是「王榮璋委員版本」

以下大仁簡單介紹一下兩種版本差異。

行政院的版本

立法院的版本,把原本「精神障礙」刪除,改成:「依民法第14條,得受監護宣告者」。

這邊大仁要先簡單說明一下什麼是「民法第14條的監護宣告」?
如果遇到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了,這種情況就可以到法院申請「監護宣告」。詳細部分大仁就不贅述,因為那並非本篇重點。

其實原本保險法第107條提到的精神障礙,跟民法提到的監護宣告,文意上幾乎是相同的。行政院只是修改文字避開歧視而已,對實質內容「幾乎沒有任何改變」。

「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等無行為能力者→還是會有保險法第107條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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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榮璋委員的版本

王委員的版本比較特殊,他除了提到監護宣告,還提到「輔助宣告」也算。

「監護宣告」就是指已經沒有行為能力了(例如植物人)。
「輔助宣告」是指有能力,但須要旁人的協助(例如失智)。

這個版本大仁覺得很糟糕,因為王委員的「輔助宣告」會讓一些尚有行為能力者都失去壽險的保障。

王委員另外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意見,他說:「依民法得受監護宣告」。問題來了,誰來判斷「得不得」?

被保險人認為「不得」,也就是還不到監護宣告的程度,不符合保險法(想領取死亡保險金)。
保險公司認為「得」,也就是符合監護宣告了,符合保險法(只想賠喪葬費)。

這樣到底是誰來判斷是否符合監護宣告的條件?

所以王委員說行政院版本不好啦,那個「得」很難判斷,會變成各說各話沒有一個判斷標準。

最後結果:「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最後採用王委員的版本,也就是保險法增訂第107條之1:「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把「輔助宣告」拿掉,也把行政院的「得」拿掉。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則提到一個注意要點。原本保險法第107條是要保護「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不管有沒有監護宣告),才會只理賠喪葬費用,不理賠死亡給付。但如今可能會出現「符合監護宣告,但還沒去辦理監護宣告者」的狀況。

例如小明精神障礙,家人為了謀取保險金不申請監護宣告,反而幫他投保1000萬的高額壽險。

面對這種狀況,原本的保險法是可以保護他的。因為精神障礙者不管有沒有監護宣告,都是在保險法的保護中。死亡只賠喪葬費61.5萬,會讓有心人士失去謀害的動機。但如今修改成「受監護宣告」,那麼對其他「已符合,但還沒宣告者」的風險,將會成為一個問題。

修法的優缺點

【優點】:保險法沒有精神障礙的文字歧視。
【缺點】:達監護宣告程度,但還沒辦理監護宣告者,將失去保險法保護。引發更多的道德風險。然後浪費一堆紙張,造成行政作業繁複,根本擾民。

結論

大仁簡單說明一下前因後果。

為什麼買保險要寫「監護宣告」?(簡化版本)

(1)保險法第107條,因為要保護精神障礙者,所以壽險的理賠限定於喪葬費用,不會賠死亡給付。
(2)但「精神障礙」有歧視意涵,所以要修正文字。
(3)後來就改成「受監護宣告者」(但跟精神障礙意義完全相同,差別在於有沒有宣告而已)。
(4)所以原本投保的正常人,不必特別證明自己是不是精神障礙,但現在變成要先證明自己沒有監護宣告。
(5)這就是為什麼現在都要多寫一張「監護宣告」的原因了。

大仁認為可能沒多久又會修正回來。因為「達宣告程度,但還沒宣告者」目前不受保險法的保護。這樣可能會發生身邊親人達宣告程度,然後趕緊幫他投保高額壽險(怎麼投保成功的不要問我),最後人死了(怎麼死的不要問我)。保險公司也無法拒賠。

因為修改過的保險法就是僅限於「受監護宣告者」才不賠死亡。上面的例子,雖然達到監護宣告程度,但還沒辦理監護宣告,保險公司就是得理賠死亡保險金。

要修正歧視文字用意是很良好,限定監護宣告讓更多精神障礙者可以擁有壽險保障也很好。但因此道德風險弄得更高,何必呢?

至於「殘廢」文字改「失能」,這又是另一篇文章了。

本文獲「淺談保險觀念」授權轉載,原文:保險的「監護宣告」是在講什麼?(1)

作者簡介_保經大仁

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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