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理賠也要計算利息的
保險發揮效用最重要的時刻,就是申請理賠的時候了!不過你知道保險金也有利息嗎?
大仁接下來就針對保險理賠申請時產生的利息,以及相關問題做一系列的探討。
法規依據
保險理賠的利息都是依照保險法第34條為依據。
保險法第34條
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大仁將法條簡單整理成下列三個重點:
(1)被保險人應該先交齊證明文件
(2)保險公司應於收到文件後,15天內理賠
(3)超過15天,則需多給付利息年利一分(10%)
1.交齊證明文件
什麼叫做證明文件?這點保險法沒有說明,保險契約條款也沒有提到。既然都沒有人說,那就從法院實務看法來觀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上字第4號
保險法第34條第2項所謂「交齊證明文件」,係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付之文件,依一般客觀標準,已足以證明保險事故之發生及得請求之保險金額。
簡單來說就是「可以證明事故有發生,損害有多少」的文件。也就是每份保險契約條款中,提到「申請保險金」的各項文件(但並非條款所列的都一定是證明文件)。
以醫療險為例,來看到醫療實支實付的示範條款:
受益人申領本契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
五、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上面第2項「保險單」以及 第5項「受益人身分證明」,都不是「證明事故發生,損害多少」的文件,所以那並非「必備的」證明文件。
第3項診斷書,第4項醫療費用收據才是保險法所提到的「證明文件」,只要將上述兩項交給保險公司就達成「交齊證明文件」了。
第1項的申請書雖不是證明文件,不過是「通知」的要件,所以也要附上才行。
至於每份保險契約申請文件略有不同,大仁就不詳細說明了,請自行依照各自的條款準備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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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險公司應於收到文件後,15天內理賠
保險法的修法理由是「為避免保險人惡意遲延給付,損及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使保險人儘速履行理賠之義務。」
這是為了避免保險公司惡意拖延,苦苦不將保險金交給保戶,所以才立下15天的期限。只要交齊證明文件後超過15天,除了原本應該理賠的保險金之外,還需要理賠額外的利息。
3.超過15天,則需多給付利息年利一分(10%)
保險法的利息計算跟民法不太一樣,民法第203條的利息計算為5%,而保險的利息計算為10%!
為什麼保險的利息計算會比民法高呢?因為修法時提到:「為保護被保險人利益並避免保險人藉故推諉或遲延,課保險人以積極之責任」,這個積極責任,就是比民法5%還高的,年利10%!
總結
其實利息計算不困難,掌握三大要件就可以了:
(1)交齊證明文件
(2)15天內要理賠
(3)超過15天,開始計算年利10%
問題來了:
如果保險公司要求調閱病歷,中間拖了2個月,這樣還是以15天為計算標準嗎?
其他相關問題,大仁將於下篇文章再做分享。
本文獲「淺談保險觀念」授權轉載,原文:理賠拖好久?記得跟保險公司要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