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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 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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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定要知道的帝王條款!

保險契約百百條,很多被保險人都搞不懂,不過其他不懂沒關係,這條「帝王條款」你一定要弄清楚!

條款都是保險公司「單方面」設計的

一般保戶不可能去跟他們談論「這個條款應該怎麼寫,那個項目可以怎麼列」,我們只能夠選擇「要不要保」, 這樣的契約就叫做「附合契約」。

什麼是「附合契約」?

由一方擬定合約,另一方決定要不要接受,沒有「一起討論內容」的空間。我們不可能去跟保險公司修改條款,所以大仁看到的跟你看到的都是相同的條款。

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設計的,但還是有很多爭議都是條款解釋的問題。如果條款有不完整的地方怎麼辦?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對抗條款的爭議最大的武器就是這項,其中最明顯的表現就是《保險法第54條》跟所有保險契約的第1條:

保險法第54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示範條款第1條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

假設同樣一段文字,但可能有兩種以上不同的解釋就叫做「疑義」。

假設條款為:「如果明天下雨,大仁哥可以得到100萬的獎金」,這樣就可能產生「疑義」了,因為「大仁哥」有兩種可能啊。

(1)「大仁哥」是指陳柏霖
(2)「大仁哥」是指我本人(對,就是我這個大仁)

兩種都有可能,請問是指哪一個「大仁哥」?既然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訂的,寫不清楚要怪保戶嗎?

所以這個時候《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就可以派上用場了。當發生有「疑義」,且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時候,就要對被保險人做有利的解釋。

這條就是文章開頭所提到的「帝王條款」。

BUT!條款設計難免掛一漏萬,不可能什麼情況都包含到。最機車的就是這個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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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對「所有人」都有相同解釋才可以適用

「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不能只適用「個案」,而是要用「通案」來看。

例如提到「大仁哥」,台灣人的第一印象應該就是陳柏霖,也就是多數人都認為「大仁哥=陳柏霖」,只有我本人會對號入座覺得「大仁哥」就是在叫我。在我這種「個案」的情況下才有的「疑義」並不能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

因為條款應該要對「所有被保險人」做統一的解釋。不能對我就是一種「大仁哥」,對其他人又是另一種「大仁哥」。必須要找到一種對「所有人都適用」的合理解釋才可以。

所以依照上面的例子,對所有人的解釋上「陳柏霖」才是正確的答案。而對我,只是單純的個案。(又不是所有人都叫大仁對吧?)所以,這是在運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需要特別注意的地方。

當對條款的解釋發生爭議的時候,必須要看此種解釋是否對所有被保險人都適用。如果對大家都可以合理適用,那這個解釋就沒有問題!

如果以後你發生理賠爭議,特別是條款解釋的問題,可依下列三個問題來思考:

(1)條款的解釋是否有「疑義」?(就是兩種以上可能的解釋)
(2)是否對其他被保險人也適用?(要對所有人都可以說得通)
(3)上面兩個答案都是「是」嗎?

是是是,湊齊三個「是」,恭喜你可以套用《不明確條款解釋原則》做對自己有利之解釋。

以上,希望對條款解釋有疑問的你有所幫助。

PS:因為大仁發現有太多爭議都需要運用這個原則,但又不可能每提到一個爭議就寫一次,所以乾脆就整理在這篇,之後就請不懂的朋友直接看就好啦!

本文獲「淺談保險觀念」授權轉載,原文:你一定要知道的帝王條款!

作者簡介_保經大仁

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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