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因建商廣告誤導,購買到商業區、工業區用地的住宅,可以解約返還價金嗎?
吳太太近期因家庭需求,開始四處尋覓中和附近有什麼好的房地在出售,某日看到廣告看板上所介紹的房地,標榜有不同風格的房型可供選擇, 離環球購物中心走路只要五分鐘的距離,馬上打動了吳太太。吳太太前往該房地接待中心看房時,看到大門口上張貼一張政府的函文,上面寫著「乙種工業區可申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工業區已編訂門牌之建築物可辦理戶籍遷入」等內容,銷售中心內設置供民眾參觀的裝潢樣品屋內,亦設有客廳、餐廳、廚房、浴室與臥室等擺設,與一般住宅相同。吳太太看完房後,認為價格合理,於是向建商簽約付款,想不到事後因建商是在工業用地蓋住宅,主管機關宣布暫不核發建物使用執照予建商,吳太太才驚覺原來買到的房地是工業區住宅,所有買戶要求建商必須給個交代時,建商竟置之不理,吳太太及住戶們能向建商要求返還買賣價金嗎?
律師貼心話:
消費者可提出對裝潢樣品屋拍照的照片內容,佐證建商確以「可供人居住之住宅」向消費者銷售房地,構成詐欺行為,消費者自可依法解約並請求退款。
在訴訟策略上,消費者可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建商的廣告不實,而建商若因此確受公平交易委員會罰鍰,法院實務上常會以此佐證建商確有廣告不實,而屬詐欺行為。
縱然建商廣告不實的行為,在刑事上不構成詐欺罪,民事法院仍可自行認定建商已構成詐欺行為,消費者得解約要求退還買賣價金
【律師碎碎念】
消費者購屋前可向建商或者房仲要求房屋建照,以免爭議。而賞屋時若遇到以下情況,該房地極可能為商業用地或工業用地之住宅:
1、賞屋時建商要求不得拍照。
2、建商強調房屋是毛胚屋須自行隔間。
3、建商並無樣品屋可供消費者賞屋。
憑什麼!沒有買停車位也要給付車道的金額?
住在大都會的施太太,當初盤算著大眾交通工具非常方便,實在不需要養一台車作為代步工具,於是將車賣掉後,把買車位的錢省下來好好地買一棟房子,結果發現預售屋契約書隱匿了重要的交易資訊,使施太太誤認「車道面積的產權價值僅由購買停車位者負擔」,但實際上建商卻將車道列為公共設施,不論住戶有沒有購買停車位,一律要分攤車道面積的產權價值。施太太難道不能向公家機關檢舉建商的行為嗎?
律師貼心話:
本案中,施太太可以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
本件公平交易委員會依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註:現行法為公平交易法第25條),裁處建商罰鍰1,200萬元後,建商不服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敗訴。
建商依其買賣契約之規定,房屋產權登記面積包含(1)主建物面積、(2)附屬建物面積、(3)共同使用部分面積(不含地下層可銷售汽車停車空間及其應負擔之公設面積)等,但本件法院認為建商事前沒有在買賣契約中載明,車道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的資訊,且事後也未向承購戶說明共同使用面積增加的理由,就逕行通知承購戶進行找補價款程序,顯然是利用交易相對人資訊不對等的弱勢地位,欺瞞或隱匿重要交易資訊導致承購戶認知錯誤,所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的欺罔行為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預售屋銷售行為之規範說明」。
{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