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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photo-ac.com

什麼是死亡證明書?
為何明明死因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卻不理賠?

先瞭解:何謂「行政相驗」與「司法相驗」?
再看看:死亡證明文件又有哪幾種?

簡單來說,在家中或醫院死亡,屬於病死或自然死的:
醫生檢視屍體之後就會開立死亡證明書,也就是(行政相驗)
如果發覺有非病死或犯罪的嫌疑,才會轉送檢察官處理(司法相驗)

在相驗屍體證明書中,死亡的種類分為下列五種:

保險糾紛常出現在家屬與保險公司對(事故的認定)看法不同。2011年保險申訴案件(事故發生原因認定),不管是壽險或產險公司,都佔了很大一部分。

因此相驗證明書及死亡證明書的開立是不容忽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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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診斷書及相驗屍體證明書有下列重要功用(謝炎堯,2004):

一、證明個人的死亡,以供註銷戶口、財產繼承,和課徵遺產稅
二、供衛生主管機關統計國人死亡病因和其他生命統計之用
三、作為法律糾紛的責任鑑定依據
四、偵辦刑事案件的重要線索
五、是臨床醫療和公共衛生研究的重要資源

但這兩種證明書在遇到糾紛時是一種依據,不是絕對,很可能會遇到以下三種理賠爭議。

第一種爭議:意外的認定

以檢察官開立的相驗證明書來說

檢察官本身的專業領域通常在於調查犯罪之情事,因此對於(意外)與(保險法的意外)兩者可能有所出入。檢察官在相驗證明書勾選意外,不代表就是保險的意外,這點在許多法院判決中常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保險字第4號

檢察官因認並非「病死或自然死」或「未確定」,又查無「自殺」或「他殺」嫌疑,故而在此情況僅能在死亡方式上勾選「意外」而無法勾選其他欄位,是此「意外」與保險法或前述保險契約上意外事故之定義尚非必然一致,從而單以上開相驗屍體證明書有關死亡方式為意外死之記載,固不足作為認定被保險人係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之證明。

因此,雖然證明書有其事實的依據,但最後還是得提出相關證明,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也將其列舉出來(必要時得提供意外傷害事故的證明文件)。

也就是說,拿相驗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的(意外)死因,對保險公司來說,是不足以說服它們理賠的,很多時候,你得舉證提出對自己更有利的證據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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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爭議:死亡原因的認定

醫師在開立死亡診斷證明書時,可能會遇到死因寫不清楚,或是文字不符合保險公司理賠條款的狀況,但針對這點醫療法在101年12月12日有修改,可以跟醫師說明,以加註的方式記載:

醫療法 76條

醫院、診所如無法令規定之理由,對其診治之病人,不得拒絕開給出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開給各項診斷書時,應力求慎重,尤其是有關死亡之原因。

前項診斷書如係病人為申請保險理賠之用者,應以中文記載,所記病名如與保險契約病名不一致,另以加註方式為之。

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

第三種爭議:假死因,真騙錢

有心人士會偽造死亡證明書來騙取保險金:例如自殺的死者,家屬跟醫師及警員勾結,開立心肌梗塞,以騙取保險金的事件層出不窮。

以上簡單整理出死亡證明書及相驗證明書相關資料,在開立證明書時,請好好看清楚死因或其他紀錄,否則自身的權利很可能因此受到影響喔!

本文獲「淺談保險觀念」授權轉載,原文:什麼是死亡證明書?明明死因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卻不理賠?

作者簡介_保經大仁

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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