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1年就醫人次高達2,212萬,竟高達264萬人有過精神疾病門診、急診、住院就醫紀錄(104衛福部),平均每人看超過8次。也許只是覺得睡眠有障礙、抑鬱寡歡、創傷性壓力、容易緊張、懷疑身體有毛病卻找不出原因。雖然看的是精神科,但當要投保保險時,面對健康告知問題,該如何回答呢?
先確定四件告知事項
保險公司對於「精神病」、「智能障礙」、「酒精或藥物濫用」、「精神官能症」等跟精神有關的健康風險,核保上相對其他既往症、現症來得嚴格且趨向不予核保。在進入「精神病如何要保告知」的問題前,得先據實面對要保書上要求告知的四個問項:
1.在投保前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就要告知(任何精神疾病)。
2.投保時往前推1年內「曾因患有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就要告知(保險小秘書)。
3.不管什麼原因,投保前5年內「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就要告知(任何精神疾病)。
4.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慢性精神病部分)?
如果以上四個問題的答案都是「否」,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兩道關鍵的「要保書告知題」該如何面對。
再看「精神病」、「精神官能症」問項
第一道:
投保時「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精神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第二道:
「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精神官能症……」
如果你在要保書沒看到第二道,繼續看完本文。(如果出現第二道,再閱讀精神官能性、人格障礙等,投保該告知嗎?)
第一道問題所列的疾病都是非常嚴重的病,比如心肌梗塞、腦中風、肝硬化,精神病也是。可是精神病不代表所有的精神疾病。
精神衛生法將精神疾病分成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及藥癮及其他衛福部公告的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精神病相對精神官能症嚴重許多,酒精、藥物濫用成癮引起的精神病症狀,也比精神官能症嚴重。
{DS}
法令不再定義精神病
但精神病只是個綜合性的統稱,該如何分辨那些較嚴重精神疾病才是精神病呢?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在民國98年未修改前的第2條-「精神病」包括:
●器質性精神病(如失智症、譫妄)
●精神分裂病(後來改名思覺失調症)
●情感性精神病(如躁症、躁鬱症、重鬱症)
●妄想病
●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
●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如自閉症、兒童崩解症)
整理自原法令及ICD-9。請勿過度延伸解釋以免造成誤解。
但施行細則已經刪除此條文,精神衛生法改以診斷、鑑別精神疾病「病人」和「嚴重病人」為目的,以採取適當的精神疾病防治手段。
什麼是「嚴重病人」?精神衛生法定義為「指病人呈現出與現實脫節之怪異思想及奇特行為,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專科醫師診斷認定者。」
所以「精神病」可以說已經沒有法令上的定義。
重大傷病、身心障礙證明有慢性精神病
衛福部對於較嚴重的慢性精神疾病,提供就醫和社會福利的保障,如健保重大傷病證明的「慢性精神病」,和身心障礙證明的「慢性精神病」、「失智症」、「自閉症」。這些受保障的精神疾病,與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未刪除前的精神病範圍一樣,但疾病項目較少。
彙整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的「慢性精神病」:
{DS}
是否只要回答5年內有沒有這些「慢性精神病」就可以了?不!
國內外臨床診斷上如何認定呢?
國內使用國際上兩大診斷分類系統,一個是美國精神醫學會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DSM),一個是世界衛生組織推廣的國際疾病傷害暨死因分類標準(ICD)。舊版的DSM和ICD,有很長時間將精神疾病分類成精神病、精神官能症兩大類。DSM-4、ICD-10都取消精神病、精神官能症二元化分類。
而最新的DSM-5比DSM-4改變許多新的診斷方式與分類,再沿用過去「精神病」的定義和範圍,對有過疾病史、已經痊癒、準備投保的人來說,更不容易做出較好回答。
回答「精神病」建議四原則
由於法規界定、診斷方式和分類法已經與過去有所不同,想要投保但又不確定曾經看過的精神疾病算不算精神病,建議掌握及注意以下原則:
1.5年內有重大傷病證明、身心障礙證明範圍內的精神疾病絕對需告知。
2.直接請教精神專科醫師確定是不是嚴重的精神疾病,或是否屬於目前臨床診斷分類上認定的精神病。
3.有些要保書使用「精神疾病」取代「精神病」來詢問,只要是精神疾病都應該告知。
4.儘管不在告知範圍內,但任何精神疾病都是既往症的一種,投保後經保險公司知悉,也可以主張不賠該精神疾病。
再次強調,投保告知義務限書面詢問範圍,不在範圍內,無關誠實與否,而是保險法令保障保戶權益,避免保險公司對既往症認定無限上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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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獲「Goodins好險在這裡」授權轉載,原文:看過精神科,還能買保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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