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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撤銷權在之前的文章提過(延伸閱讀:淺談你該明白的「契約撤銷權」),這次則是再更深入的探討,什麼時候算是契約撤銷權中的「保險單送達」。

在實務上為了避免契約長期處於不確定的情況,會以「保險單簽收回條」或者是「掛號回執聯」作為送達的證明文件,要保人簽收後隔天開始起算十天就是契約撤銷的期間,避免要保人衝動下買保險的一個退路,又稱為冷靜期間。

「保險單送達」是採取到達主義

簽收回條或是掛號回執聯,若是由大樓或公寓管理員簽收,也同樣具備收受的效力,契約撤銷權就從隔天開始計算,即使要保人沒有親手拿到保單也是相同。

這裡有兩個很重要的要件:

(1)保險單已經在要保人可以支配的範圍(例如信箱)
(2)要保人可以瞭解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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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保險單送達至要保人可以支配的範圍內

例如家人簽收或是郵差投入信箱,要保人隨時都可以拿到保單,就已經符合「保險單送達」的要件了。至於要保人有沒有去拿,知不知道內容是什麼,都不是重點。

即使是生病住院或外出旅行,十天後才發現原來保單已經被管理員簽收,或是早就放在信箱中沒有發現,這樣都沒辦法讓契約撤銷權重來,因為從可以支配的隔天就已經開始計算。

但需要注意的地方是,如果郵差到家發現沒人,只放了掛號信領取憑證,或是交給管理員,就不能認定是「送達」的狀態。此時要保人還無法拿到保單,因此得等要保人去到郵局領取那天,才算是「保險單送達」。

目前示範條款針對契約撤銷權的規範,僅限於下列:「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

但在實務上仍有少數其他險種有「契約撤銷權」,也有「附約」擁有獨立的撤銷權的條款(就是可以只撤銷附約,留下主約),因此收到保單的時候記得要注意看清楚喔!

最後小提醒,如果你的保單是由業務員親自拿給你,當你在簽收回條簽名後,記得壓日期、壓日期、壓日期(很重要,所以重複)

如果日期沒有填寫,很可能業務員拿走後會將該日期「提早」。例如:明明是1月11日簽收,但沒有寫上日期,業務回去後寫1月1日簽收,你的十天撤銷期就沒了,這點要特別注意。

作者簡介_保經大仁

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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