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屬於法律文件的一種,在填寫要保書等書面資料時,要保人(註1)及被保險人(註2)應親自在該欄位簽名。
根據要保書填寫說明例示,「應由要保人及被保人本人就內容親自填寫並簽章,未經契約當事人書面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均不得代填寫」,因此,當被保險人不在現場時,要保人千萬不要為了方便而代為簽名。
保險法第一百零五條亦有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這是避免被保險人在不知情的狀況下,以生命被當做保險標的,有道德風險的考量。
以下特殊情況,是不用本人親簽的:
◎被保人為未滿7歲的小朋友,則是由要保人簽名,而在7歲到20歲之限制行為能力者,被保人須親自簽名,但要有法定代理人陪同在旁簽名。
◎被保人不認識字,或是無法簽名時,根據民法第3條第3項,此時可採蓋手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但一定要有兩個人在旁當見證人,並簽名以示證明。
因此,除了特殊情況,保戶應儘可能親自簽名;另外也要提醒保險業務員,若是未經授權而代簽者,一經查獲,是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可能「撤銷」業務員登錄資格之處分。
835小編希望大家不要為了貪圖方便,而喪失自身的權利,得不償失!(註3)
註1:要保人為交付保險費之人
註2:被保險人為在保險契約中以其生命或身體做為保險標的者
註3:「醫生意外死亡 家屬申請300萬保險金 法院勘驗筆跡 與銀行開戶簽名字跡不一致 判家人敗訴」記者陳永順/嘉義報導,2010-08-17/聯合報/B2版/雲嘉綜合新聞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壽險簽約時,業務員說:「被保人簽名欄位你就幫忙代簽一下吧。」這樣真的不會有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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