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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周財富網更正啟事】

致讀者:前篇文章「主管說「特定時段」不得申請特休!人資專家:公司沒錯,別以為特休=想請就請」經作者提醒,為商周財富網編輯誤用,關於「特休」規定,政府已於2016年修法後、2017年正式上路。造成讀者誤會,並對作者造成困擾,特此致歉!

以下為原作者撰寫之2017年特休新規定。

網友問題解答專區:2017年特休新規定,到底特休要怎麼休?

一、特休到底會增加幾天?

. 6個月以上未滿1年:3日特休 (新增)
. 1年以上未滿2年:7日特休
. 2年以上未滿3年:10日特休 (增加3日)
. 3年以上未滿5年:14日特休 (增加4日)
. 5年以上未滿10年:15日特休 (增加1日)
. 10年以上,每一年多給1日,加至30日

這是新訂定的法律規定,放心放心,不用多想,就是要多給假,其實一路修法過來,政府都是用特休假來換國定假日,所以又再度落入數字遊戲的思維中,因此有這種結果其實真的不讓人意外。

二、特休到底是誰說了算?

勞工有排定特別休假日權利,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其實這有修跟沒有修法是一樣的道理,一直以來法律其實沒有訂定實質特別休假的申請、核准的實質權利歸屬,因此所謂的協商最後還是只用「未休完雇主要付工資」這個來限制雇主,因此我個人覺得企業要準備幾備以下的動作來因應:

. 請員工訂定2017年的行事曆
. 請公司福委會訂定旅遊補助
. 請部門主管提供大小月時間

我的做法就是「預防大於冶療」,既然是協商,那麼就不適用硬性規定,如何將部門的特性、員工的時間做一個完整的搭配,預先性的協商就是一個很好用的做法。

三、特休沒休完是要給多少錢?

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並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應按未休日數發給工資。

我們先來看看這個解釋函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15日台79勞動二字第21827號函:
勞工未於年度終結時休完特別休假,如係因事業單位生產之需要,致使勞工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則屬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應發給末休日數之工資。如係因員工個人原因而自行未休時,則雇主可不發給未休日數之工資。

所以跟各位說明一句話,那就是上述的這個解釋令已不復存在,所以只要是假沒有休完,那就是要給錢,但要給多少,坊間有在說是兩倍,這其實不是正確的訊息,未休完的特休假日就是要給日薪即可。

四、雇主負通知上的義務:

雇主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時,應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發給工資數額,記載於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我個人有一個做法跟大家分享一下,我個人選擇在勞動契約上註記下來 ,以後新進的員工可以清楚知道他會在什麼時候擁有申請特休的權利,而針對在職的員工,我會建議在今年12月下半月就可以先行通知各部門的員工,範圍應該要有:

. 該年度員工該休的假期有幾天
. 該名員工的日薪到底是多少錢

我會強烈建議一定要做薪資的數字說明,因為我相信在2017年底的時候,一定會有薪資給付上的爭議,這一點是我預見將會發生的狀況,企業不要誤踩地雷,惹來更多的查核。

因為新法中也有規定如果勞資雙方發生爭議的時候,雇主要負舉證的責任,所以預先通知也是同時讓企業做完蒐證的動作,這才有辦法減低相關的爭議。

結語

在我看來,特休的爭議都處在常未發生的階段,各位可以想想,如果員工就是不想休特休,就是用這個來換現金的話,企業是否只能乖乖買單?只能說立院諸公真的很樂觀,亂象在後面是可以預期的事情,今天這一篇文章我加上個人一些實務上的經驗與各位分享,期許可以給大家一些幫助。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網友問題解答專區:2017年特休新規定,到底特休要怎麼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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