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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跟朋友聊天時聽到一個租屋的案例,房客跟房東談及退租解約,房東堅持要詢問律師意見後再做決定,其間雙方都沒有相互溝通,所以房客也沒歸還租屋處的鑰匙;然而房東卻以「已經找到新房客」及「安裝隱藏式攝影機」為由,警告房客不得進入原租賃之房屋,否則就以侵占提告。

究竟這樣的要求合不合理?從案例上看來,應該是房客在租約未到期前,就向房東提出提前解約的要求,依照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6月最新版租賃契約書範本,提前解約通常需要提前一個月告知房東,若房客有遵循義務,基本上提出退租解約在民事上就站得住腳。

其次,房東口頭上說要詢問律師意見,卻遲遲沒有回應,建議房客應主動以簡訊、Line、Email或其他可以留存日期的方式(最好用兩種以上的工具,或者使用租約上房東留存之聯絡方式),提醒房東儘速處理,內容務必提到自己是在什麼時候提出解約要求,因為從案例來看,「解除租賃契約」這件事兩造還沒達成協議,此時房客要留下「都是房東在拖時間」的確實證據,以免房東到時耍賴說沒收到房客要退租的通知,反而誣賴房客不想繳交租金,或不依照提前告知義務,屆時房客就只能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

既然要發簡訊或Line通知房東,請順便提到以下的內容:「因您之前提及要詢問律師意見,故兩造尚未完成解除契約合意,依約我仍為您房舍之承租人,故仍有進入(詳細地址)房屋之權利,您先前0月0日口頭告知已安裝『隱藏式攝影機』乙節,因未載明於契約條文內,已侵犯我個人隱私權,請於0月0日前會同我拆除該項設備,並提出何時安裝該設備及從未使用設備及儲存相關影像之書面證明。另若此期間(詳細地址)房舍您已另租他人,因相關設備尚未點交即有新房客進住,若設備損壞均非我所造成,我亦保留您侵權求償之權利。」

如果要更具法律效力,除了前述的通知方式外,再將此內容以存證信函的方式,寄給租賃契約上所留房東住址,這樣無論將來走到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甚或法律訴訟時,都能更精準的切出責任歸屬及關鍵時點,保護自身的權利。

最後,走一趟租屋處,看看是否真的有新房客入住,如果有,客氣的告知自己是前任租屋者,並將房東的惡形惡狀都跟新房客說,相信又可以幫助你爭取到一個盟友。自己的權益要自己確保,因為所有的第三方調解模式都需依賴書面證據,既然已經碰到惡質房東,就只能努力做功課,來維護自己該有的權益吧!

作者簡介_dolin66

民國66年出生,畢業於國立成功大學土木工程研究所,畢業迄今均從事房屋建築管理工作,曾完整參與上億元之集合住宅興建作業;更於房價高檔盤旋時賣屋,獲利達數倍以上,是一個從蓋房、買房、賣房到租房皆有完整經歷的房地產工作者。同時也是個賺取被動收入的投資者,著有「房市泡沫來了!我該逃命,還是逢低搶進?」及「預售屋全攻略」一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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