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週刊》於104年10月22日刊出了一則新聞,標題是「《提醒你》植入人工血管做化療 防癌險可能不賠」,內容是某民眾罹患乳癌,因做化學治療故需執行「人工血管放置手術」,以利化學治療的進行。但是申請「防癌險」的「癌症手術保險金」項目理賠時,卻遭保險公司以「人工血管放置手術非癌症手術」而拒絕理賠。他們的理由是「人工血管的植入及取出」是輔助化療療程,屬前置作業,本身無治療癌症之效果,故未將其認定為保險契約中的「癌症外科手術」,該手術本身也不在公司防癌險理賠範圍內。那麼保險公司這樣的主張是否真的合理?
所謂的植入式人工血管就是完全植入人體內,可以作為長期且多次中央靜脈注射用的人工血管及注射座。主要是可以避免病人注射藥物時重覆受靜脈穿刺之苦。它的應用範圍包括了需長期化學治療注射的腫瘤患者,以及需長期靜脈營養注射的患者以及長期輸血或其他須連續且長期性藥物注射的病人等。優點包括了埋在皮下的人工血管注射座容易定位下針,每次進行治療時不用重覆注射靜脈,病人接受治療方便輕鬆。
由於藥物可以直接進入中央大靜脈,可很快將藥物稀釋,可避免一般注射的血管硬化及藥物外漏組織壞死的危險,以及完全置於皮下,可以避免日後感染的危險。因此在治療過程依然是扮演者一定的重要性,為「必要性醫療」無疑。
但是也因置入手術與一般切除病灶的手術有些不同,因此該手術的理賠糾紛案例也不少見。有鑑於此,專責處理銀行業與保險業消費糾紛的政府機關「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就針對該手術做相關的說明:
Q:癌症人工血管植入是否為「手術」?植入後又取出,手術次數如何認定?
A:
一、 考量醫療實務現況,「人工血管的置入」實與癌症之化學治療有密不可分之關連性,應屬「手術」範疇,亦屬「癌症治療」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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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至有關「人工血管的移除」,屬化學治療結束後之處理,非以治療癌症為直接原因,理賠實務上較難認定是癌症手術。
三、 建議保險公司可考量就該項人工血管置入及取出(視為同一次)給付癌症手術保險金。 也就是說,若以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角度而言,目前是認定「人工血管放置手術」為手術的一種,但後續的取出就不再額外給付。
這一方面部分法院判決卻有不同的看法: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保險上易字第18號
醫院對病患施行之人工血管安置手術係為治療肝癌之必要手術,事後再進行移除人工血管手術,亦係為避免引起併發症之風險,均屬於病患癌症治療及因癌症引起併發症所必須進行之外科手術。上訴人(保險公司)抗辯其無須賠付移除人工血管手術費用乙節,尚屬無據。
其他的判決還有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保險簡字第000023號與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保險簡上字第000002號也都持以同樣的看法,認為「人工血管放置手術」與「人工血管移除手術」均為手術,保險公司應當理賠。當然實務上民事判決還是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要按照個案而定。但無論如何,放置時確認是手術無疑,新聞報導中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是沒有道理可言的。
本文獲作者授權轉載,原文:人工血管放置術非防癌險的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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