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

不動產糾紛歷來爭議多,而牽涉了感情與婚姻的問題更令人覺得無解!一名女性網友在論壇中分享自己遇到的房產問題,若夫妻雙方未約定財產制,根據《民法第1005條》規定,以法定財產制為兩人的夫妻財產制,此時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婚後所得是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婚後財產劃分雖讓人覺得傷感情,身為當事人,該注意哪些事項呢?

婚前一同購屋,若無法共同登記可簽訂借款契約或借名登記契約。(好房網資料中心)

婚前一同購屋,若無法共同登記可簽訂借款契約或借名登記契約。(好房網資料中心)
 

一名女性網友在不動產討論區表示,她與男友穩定交往中且預計步入禮堂,為了結婚,男友已決定在台北買房子,頭期款由男友的父親支付,男友提議,每個月兩萬元的房貸由兩人平均分攤,而房子先登記在父親名下,後再過戶到男友名下。女網友表示,由男友討論此事的口吻看來,似乎沒有將房子當成夫妻兩人共同持有的財產,因而心生不安。

大多數的年輕人在結婚之前都會商討購屋置產問題,如果以一方的名義買房,開始還貸,假使兩年後婚姻破裂,此時最常面對到的就是房子的歸屬問題。

詠順法律事務所歐陽仕鋐律師表示,如果上開房產之價金是婚前一次付清,即非婚後財產,縱使在婚姻關係中由男方父親贈與男方,仍屬無償取得之財產,他方均無權請求列入剩餘財產之分配計算。

而如果案例中男方婚前購買的房子,以男方婚後賺的錢付貸款,以照民法第1030條之2第一項規定,用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的部分,離婚時,一樣要計入婚後財產做計算。

律師建議,男女朋友若一起購屋,若無法共同登記時,可簽訂借款契約或借名登記契約,同時設定抵押權,且共同繳納貸款的一方應在每次繳費時留下匯款紀錄,以防事後不得已有訴訟紛爭時,不論是以借款或借名登記契約請求,或是請求剩餘財產分配時,可作為有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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