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明跟小美打算離婚,卻不知道要怎麼處理互相投保的保單,這種情況下,保單到底該如何處理?保單也算是財產嗎?
結婚時,夫妻常互為保險的要保人、被保人或是受益人,因此離婚時保單的處理,有以下幾點記得注意:
變更受益人
受益人並不會因離婚就自動更改、失效,所以離婚後發生事故,理賠金可能是由前妻或前夫獲得,因此離婚時可視狀況修改保險受益人。例如,大明壽險的受益人具名為小美,若離婚後大明身故,小美還是可獲得大明的理賠金,若大明不希望小美領取其身故理賠金,則大明應變更保險受益人。
此外,受益人也能填寫未成年人,如大明就讀國小的小孩。若大明擔心身故之後小孩仍未成年,小美可能以小孩母親的身份,申請運用理賠金,這時,大明可進一步向銀行申請信託。
變更要保人
要保人可申請保單借款、更改受益人、申請契約變更等等。若要保人與被保人不同,被保人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因此,在協議離婚時,最好得確認保單的要保人是誰,避免無法行使保單權利。例如,小美的壽險要保人是大明,在離婚時,小美並未更改要保人,且後來保費是由她繳納,儘管她與大明離婚後失聯,若她想改受益人,還是得需前夫大明簽名同意才行。
若夫妻離婚時未更改要保人,在被保人身故後,受益人申請理賠金時,保險公司可能會以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無保險利益為由,拒絕理賠。此外,提醒一下,若離婚後未變更要保人,被保人對自身安全有疑慮時,則可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不同意自己為被保人,來撤銷該張保單,但實際狀況仍須依保險公司如何處理為主。
保單是否應列為財產
有保價金的保單,因有其價值存在,故應列為財產。結婚時,若雙方無協議為何種財產制,則視為法定財產制,在離婚時,經濟弱勢的一方,就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除非要保人可證明,該保單是利用「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購買,否則保單應列為財產。
例如,大明與小美並未約定財產,則適用民法法定財產制,而離婚時,大明的財產多於小美,則小美可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也應就其價值做財產分配。
835小編建議,簽訂保險契約時,除了要保人與被保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存在之外,在填寫要保人及受益人時,也要注意如何填寫,好避免身故變更保單的後續問題,另外,若投保的是家庭式保單,也要多加注意該保單是否為記名,若為有記名保單,則離婚後保單還是有效力的!
本文獲「保險e聊站」授權轉載,原文:夫妻保單,離婚時該注意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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