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大地震造成維冠大樓倒塌,有多位小孩罹難,這些受害者雖然有投保壽險,但因保險法限制,使得家屬無法領到理賠金,只能拿回加計利息後的已繳保費。這樣的限制,讓立委覺得保險的保障功能不夠,因此醞釀修法,希望開放小孩未來若因天災或意外身故,可以領到保險金。
目前保險法規定,未成年人雖可投保壽險,但是在15歲前不幸身故,不會有死亡給付。保險公司會以退還保險費加上利息的方式退費給受益人。必須年滿15歲,才能依照保額給付身故理賠金。會有這樣的限制,主因是保險公司認為孩子並非家庭經濟支柱,一旦死亡並不會造成家庭經濟出現實質損失,既無損失就無保險補償的必要。加上小孩缺乏自我判斷及自我保護能力,一旦投保,若未特別保護,很容易發生長輩故意謀害小孩的風險。因此,若允許孩童投保死亡保險,不但無法降低風險,反而可能增加道德風險。
以上說法不見得完全正確,看看別的國家怎麼做?像美、日等國是採「限額投保」制,他們認為雖然未成年人不具賺錢能力,但不表示身故就完全沒有損失,對家人造成的精神損失也應被納入考量,因此主張未成年人也應有死亡保障。我支持這種看法!因就保險理論分析,不論任何年齡的人都會有保障需求,只是金額高低須因個案及風險而定,這牽涉到核保專業問題,而非年齡大小問題。沒賺錢能力的小孩確實不宜有太高額的死亡給付,但即使是大人也不一定就可以有高額給付啊!所以年齡不是重點,應視個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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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保險法從「防弊」角度完全禁止15歲以下無死亡給付的規定,還存在許多不合理的狀況。例如不同意未成年人投保,卻同意心智喪失及精神耗弱的人可以有50餘萬元的死亡保額,這些人自我保護能力甚至比小孩更差。再者,如果認為未成年人有死亡保障,會引發道德風險,學生團體保險卻一直都有100萬元的死亡保障,並沒有因此產生較多不法案例。
因此,我認為務實且可行的方法,應該回歸核保專業。政府除應嚴格要求保險公司落實核保程序、排除道德風險外,也可參考國外做法,訂定合理死亡保險限額,類似過去台灣曾採用以喪葬費用限額200萬元的做法,為孩童死亡保障訂出合理的理賠上限,不應為了極端個案而因噎廢食!
對消費者來說,法規變來變去雖徒增困擾,但是,對家有小孩的父母來說,修法過後,15歲以下子女若因天災、意外或沒有故意疑慮的死亡事故發生,相關受益人就能獲得一定額度的死亡給付,除可拿回已繳保費,還能取得與精神損失相對應的實質賠償,也算是一種保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