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經有位保戶,原先是想幫先生投保壽險,但不知是否溝通錯誤或其他原因,最後投保了儲蓄險,且被保險人改為小孩。這位太太也未去深究保了誰及保了什麼保障,就把保單鎖在保險櫃。幾年下來都是自動轉帳,也不太理會。直到有一天先生出了車禍事故身亡,傷心之餘,想起了這張保單,就急忙想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結果可想而知,保單的被保險人不是先生當然不賠,但保戶還是有所怨言,為何繳了錢不賠。
上述故事,可以知道某些人在投保時不留意保了誰保了什麼。為了自己的權益,呼籲投保人要關心保險的內容,以人身保險為例,除了要知道被保險人是要被保障的對象外,保險到底賠不賠,有六個字的口訣:時間、範圍、除外。以下簡單說明:
一、時間:
保險公司每一張保單條款,都有說明保險公司負責保障的始期及終期。不一定拿到保單契約,保障就立即生效,例如醫療險的保單通常有等待期,需要過等待期才開始有保障。至於保障終期,例如買了10年期壽險保單,過了滿第10周年的保單日後,這張保單就失效。另外例如若購買長年期年繳保費的壽險保單,例如某保單周年日(10月1日),未繳交續期保費並在10月25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到底賠不賠?依保單條款規定: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日(不得低於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依上段規定保險公司還是需負擔理賠責任。
二、範圍:
每張保單都有保障範圍,不在保障範圍就不會理賠。若是投保傷害保險單,依保單條款,其保險範圍: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以若是疾病住院或醫療,此張保單就不賠了。
三、除外:
除外的意思,是本來屬於應該理賠的範圍,保單條款又把他除外,變成不理賠。以前面的傷害保險單為例,在某些情況規定了除外或不保事項。如保單條款規定的除外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死亡、殘廢或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1.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2.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3.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4.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5.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殘廢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以上六個字的口訣:時間、範圍、除外,建議保戶投保時向保險公司問仔細,也主動要求業務員需講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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