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資損失你公司付了,所以我們保險公司不賠」4車禍案例看穿理賠員如何拗「拒賠」,討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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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 強制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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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發生後,聯絡產險公司理賠人員協助調解時,或許有些狀況並不如我們所想。投保車險就是希望發生車禍事故,需要跟對方達成和解時,能透過車險協助賠付理賠金。

但事件往往讓人感到無奈,對於求償金的帳目,理賠人員說這也不行、那也不行。明明有買車險,希望能盡快和解,但自己的車險公司好像站在對立面,難道車險真的不好賠嗎?那我們投保車險的用意在哪呢?真的就像理賠說的那樣,都不行嗎?

此篇整理了一些車禍調解時,產物理賠的話術、法院的判決,未來遇到產物理賠的刁難時,或許能對您幫得上忙。

一、為何產物公司理賠會唬我?

先說明,絕大多數的理賠都是很願意協助求償者的,但有少數理賠人員為了避免行政作業上的麻煩,會透過一些話術刁難求償者,例如:各家公司都有上簽的機制,第一線理賠只要理賠超過一定額度(各家公司第一線理賠的權限不同),就需要呈報主管簽核。

簽核這件事情對於理賠來說就是一種麻煩,尤其是在不是很嚴重的傷勢卻求償到需簽核的額度時。畢竟每個第一線理賠人員的理賠案件量都頗大,當然希望能越簡單處理越好。

二、車禍調解時理賠常見的話術有哪些?(以下案例皆假設雙方肇責各半)

(1)

小陳在下班回家的途中,發生車禍,因為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仍屬職業災害的範圍,且醫師也在診斷證明書開例「宜休養兩個月」,假設老闆依照勞基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給付醫生建議小陳休養期間的薪資。

而小陳在調解時向對方求償薪資的損失,理賠人員卻以「醫生在你診斷書上面寫的是宜休養兩個月,又不是一定要休養兩個月」、「保險是損害填補原則(註1),因為你沒工作時的薪資損失,你公司已經給付給你了,代表你薪資並沒有因為這個車禍事件受到損害,所以我們不願意理賠這項求償。」等拒絕給付薪資損失的求償。

如果理賠員用這樣的理由拒絕賠付,合理嗎?
如果覺得理賠的這句話是合理的,那自己的權益就被自己放棄了!

您的權益,白話文為您守護。

引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重訴字第553號:「原告係因系爭車禍導致頸椎受傷,而原告所受領治療期間無法工作之勞工保險薪資補償,係因勞工保險契約所致,與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不因勞工保險給付,而減免被告等之賠償責任。

再者,被告等並非係原告之雇主,更無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之規定給付原告職業災害補償金之情事,自無同法第60條規定之適用。據上所陳,被告抗辯原告所受領之治療期間薪資補償給付應予扣除乙事,顯非有據。」

白話文:法官認為原告因為職災的薪資補償與這次車禍事故所造成原告的損害,並非是同一個原因。所以不能因為老闆已藉由勞保給付給原告薪資的補償而抵充加害人應負的責任。

※求償薪資應準備舉證的文件有:薪資證明、醫師認定需休養期間的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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