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要換工作...萬一公司拒絕員工送出離職申請,怎麼辦?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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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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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往常,年後是一個跳槽的高峰期,很多員工會在年前就跟公司提出辭呈,並希望利用預告期間的時段,可以在年前就與新公司議定好到職日期。但剛剛接到一通詢問電話,表示公司在年前便表明不會讓他離職,但他年後一個星期就要去公司報到,不知該如何處理,問我該怎麼辦?

今天便以此為主題,與各位分享!

案件內容:

1、預告期間有沒有包含過年期間的假期?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1月9日臺勞資字第6578號函釋:

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不定期契約,勞工於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該預告期間應包含各種假期在內。

可見過年期間的假期都算在預告期間之內,以此案來說,9天年假是會放在預告期間的範圍之中,這一點常常會發生爭議,因為企業想要留住人,可說是無所不用其極…這就是常拿出來說的理由,因此在年前就要提出離職的申請。

2、離職申請程序規範的是勞資雙方,絕不是只有勞方而已

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嚴格界定也是一種勞動條件,我們可以翻工作規則中所謂的離職申請程序,其中是否有「企業得思考及拒絕」的字樣,我相信這種字句是不可能會出現的,原因在於任何的程序都是約束雙方,資方也是得照著法令來做,因此企業任何拒絕、拖延都是不合法且不符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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