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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 車禍 火燒車
圖片來源:dreamstime

如果不懂主張,你就少申請300萬了!

實際案例:被保險人開車發生車禍,但因車體變形被卡在車裡出不來,這時車輛又起火燃燒,被保險人逃避不及,當場死亡。

目前在產險公司的意外險專案當中,有附加許多加倍給付的條款:例如「電梯身故」「地震天災」「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試問以上火燒車案例是否該賠?

(一)意外身故保險金
(二)車禍身故保險金
(三)火災身故保險金
(四)以上皆是?

(一)意外死亡會賠嗎?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附加險),本公司就被保險人於本附加險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險之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車禍困在車內被火燒死,是否符合?

當然符合,自不贅言。

(二)車禍死亡會賠?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汽車交通事故加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交通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外,另以該給付數額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倍數,給付「汽車交通事故身故殘廢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或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殘廢或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汽車交通事故,不以所有、使用、管理汽車所致者為限。

車禍困在車內被火燒死,是否符合?

當然符合,下列為符合要件:

1.汽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
2.除主契約外,另給付汽車交通事故保險金
3.不以所有、使用、管理汽車所致者為限
(第3條很有趣,但這又是另外一個問題了)

{DS}

(三)火災死亡會賠嗎?

第一條 承保範圍

茲經雙方同意,要保人於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以下簡稱主保險契約)後,加繳保險費,投保產物個人責任保險附加傷害保險火災加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直接因所處場所遭遇火災意外事故,致被保險人身體蒙受傷害而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殘廢或死亡者,本公司除依主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身故殘廢保險金外,另以該給付數額乘以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倍數,給付「火災身故殘廢保險金」。

車禍困在車內被火燒死,是否符合?

當然符合,下列為符合要件:

1.所處場所遭遇火災意外事故
2.除主契約外,另給付火災身故保險金

什麼是所處場所?條款並未明定

而條款沒有說明清楚的情況下,這個時候保險法第54條就可以派上用場了。按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既然沒有明定所處場所為何,那麼以現代人對於汽車使用的普遍性,安全性,甚至於隱私性(例如汽車隔熱紙),與建築物已無分軒輊,故所處場所,當然可將汽車包括在內。(參照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保險字第17號判決)

時事引申:玩命關頭男主角(保羅沃克)因失速撞上樹(電線桿?),導致車體變形起火燃燒,因而身故。是否和此案例的情況相似呢?

結論

(一)條款是給懂得人看的
(二)法規是給懂得人用的
(三)你不懂,就沒用

作者簡介_保經大仁

我是大仁,現為臉書《淺談保險觀念》粉絲團版主。專注研究保險法學,處理實務理賠爭議。擅長以風險管理的思考角度,傳遞淺顯易懂的保險觀念。

希望能夠分享所學,讓台灣的保險觀念,往好的那個方向前進一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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