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新聞

案件內容:

一、勞基法裡面只有「技術生」,並沒有實習生

先說明一下,實習生其實並沒有出現在勞基法的法條之中,從64~69條都是規範關於「技術生」的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很多朋友都會在第一時間將實習生與技術生混為一談,其實還是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為何才能決定,開始之前先與各位說明清楚這個概念。

二、實習生是否適用勞基法,要看其中的約定內容

那麼如果只是單純的企業實習,是否適用勞基法呢?大底上我們可以分成兩個面向來討論:
1、實習機構提供薪資或生活津貼
2、實習機構提供獎學金或助學金

第一種其實就很顯的就是屬於僱傭關係,其實我們在這一篇新聞稿之中便可以判定是屬於此種類型,一般來說只要是有提供薪資、勞務專屬性的話,那麼都是僱傭關係,屬於可以主張勞動法令的範圍。

三、任何的合約跟勞基法牴觸都是無效的

除非您是勞基法素人,否則隨便去檢查(勞檢),都會「滿載而歸」,店家其實真的搞錯了方向,以為只要有合約、有律師便可以站得住腳,我來說說他有幾項違法好了:

工作14小時?法令規是8小時正常工時+4小時延長工作時間
加班46小時?每個月都有46小時加班時數的上限
三週前預告?工作不到半年卻要三週前預告,法令是10天
實領一萬六?基本工資二萬多,這中間的算法要說明
求償不行嗎?跟學生求償59萬,企業違法卻還提告學生,這哪門?

小弟隨便舉了這幾點,如果請勞檢員去逛逛的話,恐怕是收穫頗豐,這也難怪長官說話很有力。

{DS}

如果新聞沒有寫錯的話,是企業去申請調解,我的解讀是什麼呢?其實說穿了就是以退為進,因為我想這個案子和解的機率非常高,再加上法律規範雙方都不得對外說明這調解的內容,因此我想只要業主賠償加班費、薪資給付不足的部分,這個案子我想就不會再有任何的進展,但我推測業主最想要的就是用調解來避開勞動檢查,但我建議勞動局不可輕放這種業主,如果陳述屬實的話,那麼就該狠狠的裁罰,讓這種惡質雇主長一點教訓。

結語

不合理的合約條款、有錢請律師不代表你就會安然的度過,我們的確有不少不肖的員工,想趁著勞基法來鑽漏洞、來要脅企業,但惡質的企業也不在少數,特別是種不肖業者,該是好好的讓他們嚐嚐新法的裁罰了,不過也請各位在外工作的朋友們,一有問題請馬上諮詢及反應,這種地方竟然還可以待五個月,這也讓我不禁懷疑同學們的法律基礎知識是否完整,總之一切小心,今天的主題與各位分享!

本文獲冰與火的世界授權轉載,原文:即時新聞分析:工時太長辭職,結果被雇主提告,這個案子該怎麼處理?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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